兰州世达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2020)甘0423民初4125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23民初4125号
原告:兰州世达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智勇,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泰县智科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吴雨轩,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世达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泰县智科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兰州世达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世达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世达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景泰县智科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兰州世达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风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健
书 记 员 肖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