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华勘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宁江会与***、秦皇岛华勘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1民初6290号
原告:宁江会,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秦皇岛华勘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廖细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江会与被告***、秦皇岛华勘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宁江会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江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宁江会负担。
审判员张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