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1民初648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秦皇岛华勘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华勘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40元,减半收取计22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