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3民初3056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新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告:甘肃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古城新区兴林家苑小区2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景泰东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正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景泰东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其劳务费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