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江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石来运转石材经营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02民初360号
原告:昭通市昭阳区石来运转石材经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02MA6KN3A70K,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锦海建材家居城1栋35、36号内。
经营者:周世兵。
委托代理人:周应良、王家恩,云南陈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云南江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AJ4Q0A,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廖家庙股份合作社旁银河春晓花园5幢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阎光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定利、陈蓓(实习)未到庭,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彝良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8741491716K,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塘房村大坝子(跃进路)。
法定代表人:马勋,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明言,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昭通市昭阳区石来运转石材经营店诉被告***、云南江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彝良县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昭通市昭阳区石来运转石材经营店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昭通市昭阳区石来运转石材经营店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通市昭阳区石来运转石材经营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00元,减半收取366.50元,由原告昭通市昭阳区石来运转石材经营店负担。
审 判 长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马燕萍
人民陪审员  姜英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