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江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7民初782-2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告:***,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邓顺超,云南龙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及事项: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江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光剑,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何建坤,男,1982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代理事项及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南诏宴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生,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
被告:张金生,男,197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大理市。
被告:张成,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左江,男,198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江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南诏宴酒业有限公司、张金生、张成、左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6元,减半收取5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贤泽
审 判 员  饶祖成
人民陪审员  徐春潮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