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8财保182号
申请人:山东天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金乡街道时代大厦13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8MA3CMKMDX7。
法定代表人:孟国科,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金乡街道崇文名都小1号楼西头公共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64385501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申请人山东天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山东天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乡县××道南侧、***东侧土地一宗[土地面积商业为3603.54平方米,住宅用地为17106.46平方米,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金国用(2014)第3××5号)],申请保全价值2300万元。申请人山东天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乡县××道南侧、***东侧土地一宗[土地面积商业为3603.54平方米,住宅用地为17106.46平方米,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金国用(2014)第3××5号)],申请保全价值230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土地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处分或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天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露 曦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