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电建设有限公司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唐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1903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
被执行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金港路118号8幢。
法定代表人:史锋。
本院在执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存款41016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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