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电建设有限公司

唐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58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东马锅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73034280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朱东根。
被申请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8547341P,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金港路118号8幢。
法定代表人:史锋。
原告唐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东马锅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苏0804民初5821号民事裁定,冻结无锡东马锅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25682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东马锅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东马锅炉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公司江苏银行无锡蠡缘开发区支行账户上已被冻结256820元为由申请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无锡东马锅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无锡东马锅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江苏银行无锡新区支行,账号为80×××98账户的冻结;
解除对无锡东马锅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广发银行无锡永乐路支行,账号为13×××6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