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电建设有限公司

5821唐电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东马锅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5821号
申请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8547341P,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金港路118号8幢。
法定代表人:史锋。
被申请人:无锡东马锅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73034280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朱东根。
申请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诉无锡东马锅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东马锅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人民币25682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东马锅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人民币256820元。
案件申请费1804元,由申请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