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电建设有限公司

****、唐电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21执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执行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潥阳市昆仑街道金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8547341P。
法定代表人:史锋,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莲花县人民法院(2019)赣032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但已冻结其银行账户。2020年4月2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580920元,截至2020年9月14日已执行112416.06元,未执行3468503.9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亮云
审判员  丁育林
审判员  刘新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施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