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电建设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唐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白沙洲。
法定代表人:黄汉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金港路118号8栋。
法定代表人:狄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406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各类款项合计2446184元。现因被执行人款项暂不能兑现,权利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乔永强
审判员 肖爱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屈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