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电建设有限公司

唐电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市***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2170号
申请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8547341P。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金港路118号8幢。
法定代表人:史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存,江苏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市***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3065594L。住所地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汤池街道办事处小马山。
法定代表人:雷云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电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邮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收到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市***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
申请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该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市***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兴丽
人民陪审员  袁绍波
人民陪审员  杞 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