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电建设有限公司

唐电建设有限公司与**、***、时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金港路118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8547341P。
法定代表人:史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琦,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执行人:时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执行人唐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时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1民初8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电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444545.58元;时华对**、***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5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4507元,由唐电公司负担15884元,**、***负担28623元,时华对**、***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予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73168.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时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时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合计72818.93元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赣K××××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赣L××××丰田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时华名下有车牌为苏E××××高尔牌汽车一辆。
四、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时华有相关房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时华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时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执行,并申请屏蔽**、***的失信信息、解除对**、***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制作的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苏0481民初8538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院(2021)苏0481执28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春伟
审判员  陈东新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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