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02民初5549号
原告:仇开传,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跟其,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宿迁市安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NAH7W7D,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恒翔银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开传诉被告*跟其、宿迁市安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开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跟其、宿迁市安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仇开传撤回对被告*跟其、宿迁市安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仇开传负担。
审判员臧委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胥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