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8024号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LD86X7,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渡头镇8-2号7幢。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TBDXE51,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大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昆山市人,住昆山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昆山市人,住昆山市。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9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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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