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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8024号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LD86X7,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渡头镇8-2号7幢。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TBDXE51,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大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昆山市人,住昆山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昆山市人,住昆山市。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9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