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1301号
申请人:常州市朗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DYNE34,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港口路20-103、20-203。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平,溧阳市竹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朱炳松,男,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人常州市朗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炳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朗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30万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炳松、***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狄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