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朗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朗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1301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朗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DYNE34,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港口路20-103、20-203。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平,溧阳市竹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朱炳松,男,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男,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朗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炳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朗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朗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狄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