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马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中马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阜阳世纪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2029号
原告:**,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会宾,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马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马鼻镇横厝街36-1马鼻镇政府办公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315314813K。
法定代表人:潘华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伟,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世纪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黄如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诗明,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治厅,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锦,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中马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阜阳世纪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治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