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293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诚,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马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马鼻镇横厝街36-1马鼻镇政府办公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315314813K。
法定代表人:潘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延斌,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马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皖1203民初2903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依法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皖1203民初290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汪 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