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387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维田,阜阳市颍东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中马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潘华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原告***与福建中马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华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明
书记员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