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洛牡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770号 原告:河南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八大街恒大帝景南苑社区1栋010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洛牡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古都大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定鼎农业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经八路与状元红路古都集团大楼10楼102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定鼎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西和巷东城壕小区东南隅办事处院内南侧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焦瑞珂。 原告河南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洛牡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定鼎农业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定鼎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河南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