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5414号
原告: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竣、孙永江,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中兴大道1号华泰大厦1幢0105-1号。
负责人:沈亚红。
第三人:华鹏美雅特装饰材料(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桑木村。
法定代表人:梅跃,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戴王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共,总经理。
原告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第三人华鹏美雅特装饰材料(泰兴)有限公司、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并于当日通过EMS法院专递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鞠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