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2236号
原告: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84085W,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江平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69109684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风北路10—4、10—5(二层)、10—6(二层)号。
负责人:陈红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男,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燕,女,被告工作人员。
第三人:吴小平,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正,泰兴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吴小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朵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