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3402号

原告:***,男,,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一:***,男,,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二:***,男,,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三:沙叶青,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四:朱国民,男,,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五:***,男,,汉族,住泰兴市。

第三人: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精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季克坚。

第三人:汪斌,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第三人:江苏中鸿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29号永信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谷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沙叶青、朱国民、***、第三人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精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汪斌、江苏中鸿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新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音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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