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3402号
原告:***,男,,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一:***,男,,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二:***,男,,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三:沙叶青,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四:朱国民,男,,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五:***,男,,汉族,住泰兴市。
第三人: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精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季克坚。
第三人:汪斌,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第三人:江苏中鸿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29号永信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谷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沙叶青、朱国民、***、第三人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精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汪斌、江苏中鸿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新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音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