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7828号
原告:***,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9男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系原告父亲。
被告: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8408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和平路125号徐州市体育局综合楼3-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80513407T。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