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7828号 原告:***,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9男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系原告父亲。 被告: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8408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和平路125号徐州市体育局综合楼3-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80513407T。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