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国枫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河北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终1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国枫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江平北路6号。
诉讼代表人:谷泉,原江苏国枫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竣,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范阳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范阳东路3号。
负责人:***。
上诉人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河北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恒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