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确山县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吴宏伟、遂平县瑞霖彩叶花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725财保54号
申请人确山县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瑞华,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松,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吴宏伟,男,汉族。
被申请人遂平县瑞霖彩叶花木有限公司。
申请人确山县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吴宏伟、遂平县瑞霖彩叶花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确山县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确山县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遂平县瑞霖彩叶花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申请人确山县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松林
代理审判员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李富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海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