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402执保61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江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花城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99159110D。
法定代表人:刘奕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先,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11572559。
被申请人: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建筑二公司机关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572782685N。
负责人:杨继富。
四川江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江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的在售商品房及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江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江海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名下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阳家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