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政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民辖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政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768号5楼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553058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09月29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上诉人广东政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2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政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未约定处理劳动纠纷的管辖,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劳务合同的履行地也为广州市海珠区,本案一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当事人双方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关于选定起诉法院的补充协议》,在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乙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起诉法院,该约定不违反相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岚

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