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政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881民初3495号
原告:广东政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范文奇。
委托代理人:吴辉柏,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地址:清远市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曾伟强。
委托代理人:黄定球,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细康,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政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政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辉柏、被告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胡细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6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每日按300000元的千分之一计算加上银行逾期贷款利息,违约金为22112.5元;从2020年1月9日至被告付清服务费之日止,每日按600000元的千分之一计算加上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违约金暂计为34002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经公开选取,被选定为英城街道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的服务单位。2019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英城街道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开展英城街道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服务,检查服务费总包干600000元,被告应在收到排查报告后一个月内支付50%款项,余款50%在收到排查报告后的第三个月付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每延误一天,被告须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加上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作为违约金支付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开展了排查工作并在2019年10月9日向被告提交了排查报告。但被告至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清远市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确认书;2、《英城街道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服务合同》;3、检测报告签收表。
被告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答辩称:《英城街道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英城街道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延误一天,须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加上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被答辩人,(转换成利率,年利率超过40%),该标准明显过高。被答辩人因答辩人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只是利息损失,可依照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根本没有达到其计算的违约金数额。根据《民法典》第585条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按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经我方向被排查部分场所经营者核实,原告方提交的经营场所的面积并非是一个准确的数值,而是属于估大的数值,估大的比例大概是10%,如果按照该比例推算原告排查的面积是没有达到30万平方米,而且台账中的经营场所是没有完全覆盖英城街道所有的场所,我方认为原告是未完整履行合同约定的排查任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经公开选取,被选定为英城街道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的服务单位。2019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英城街道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开展英城街道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服务,检查服务费总包干600000元,被告应在收到排查报告后一个月内支付50%款项,余款50%在收到排查报告后的第三个月付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每延误一天,被告须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加上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作为违约金支付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开展了排查工作并在2019年10月9日向被告提交了排查报告。但被告至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供的答辩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的《英城街道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写成排查报告,并已提交给被告,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被告认为原告是未完整履行合同约定的排查任务,但又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600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合同虽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每延误一天,被告须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加上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作为违约金,庭审中,被告认为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只是利息的损失,因此被告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政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服务费600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其中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政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710.69元,由被告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负担。原告广东政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710.6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6710.69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蓝文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阳威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