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284号
原告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兴,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段蕴强
审判员费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