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苏州易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0524号
原告:上海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1596室。
法定代表人:夏德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震,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易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友新路1188号亿象商业城5幢1286室。
法定代表人:刘熹。
原告上海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易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11月22日,本院通过向原告在本院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经查询,该通知单于2021年11月23日签收。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该通知单已载明:原告应于接收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154元;如在收到该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原告逾期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凌 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尤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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