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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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0978号之一



原告:上海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1596室(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4250031946。




法定代表人:夏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震,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大街7号5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H7C9B4A。




法定代表人:刘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慧,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1元,减半收取计1820.50元,由原告上海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陈晔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童洁

代书记员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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