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翰森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阳市翰森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民初1633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蔡红彬,河南功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翰森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590842020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女,1985年2月1日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div> 被告:***,男,1981年6月2日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div> 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阳市翰森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9元,减半收取58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牛 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牛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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