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天诚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强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菏泽市定陶区教育和体育局、定陶天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03民初2222号
原告山东强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教育和体育局、定陶天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山东强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强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95元,减半收取计29247.5元,由山东强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寅辉 审 判 员  徐 逍 人民陪审员  姚树青
法官 助理  潘经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