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大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众昇信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新大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民初27223号
原告:河南省众昇信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朱金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蜂,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豪,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新大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云峰。
原告河南省众昇信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大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众昇信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省众昇信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楠楠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