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2729号
原告:***,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大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汇宝大厦12层北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大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2022年4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尚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