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大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新大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2729号 原告:***,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大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汇宝大厦12层北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大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2022年4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尚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