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237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大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汇宝大厦12层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润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樱花街5号。
法定代表人薄见才。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执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润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有186494元质保金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润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的收入十八万六千四百九十四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翔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