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破申26号
申请人:泗洪县青苹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12343237706914,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街道嵩山南路1601。
法定代表人,韩颖,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泗洪县中星广告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13247040384458,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街道泗洲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晓波,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泗洪县青苹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9月21日将江苏省泗洪县中星广告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通知了江苏省泗洪县中星广告有限公司,江苏省泗洪县中星广告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江苏省泗洪县中星广告有限公司设立于1998年4月5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泗洪县青阳街道泗洲西大街。江苏省泗洪县中星广告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对其所负债务不能按期履行,并经本院执行亦未能履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泗洪县中星广告有限公司目前状况,申请人享有被申请人债权,经本院执行至今被申请人未能清偿申请人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泗洪县青苹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省泗洪县中星广告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汤卫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邵 普
书 记 员 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