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浩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浩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长高开执字第56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历彬,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浩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柳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浩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永冰
审判员  汪晓军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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