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佳宏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麦迪逊广告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佳宏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157号
原告:深圳市麦迪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中电信息大厦西座807-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9567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0524991。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佳宏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1010号文锦广场A座一段第15层A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72520K。
法定代表人:侯亚军。
原告深圳市麦迪逊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佳宏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麦迪逊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麦迪逊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计1656元,保全费127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5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何兴
人民陪审员冯铭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