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3民初18981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华佳宏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仙湖山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深圳市华佳宏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仙湖山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李知擎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深圳市华佳宏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仙湖山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辨称
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李知擎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
书记员 黄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