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佳宏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华佳宏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2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华佳宏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侯亚军,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佳宏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佳宏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我的房屋从2009年春就开始发生渗漏,曾告知华佳宏公司前来查看,可华佳宏公司却不予理睬,为此我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华佳宏公司承担房屋维修或赔偿责任,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华佳宏公司不履行物业合同的义务,却要我无条件交纳管理费及滞纳金;2、华佳宏公司强迫我维修基金和管理费要一起捆绑交纳,新的业委会在华佳宏公司阻挠和破坏下自2009年来一直未能成立,导致无法与物业公司续订新的物业合同;3、原审时街道办出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4、华佳宏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服务质量很差,也没有诚信,我反映问题却遭到了他们的打击报复。综上,请求立案再审并支持原二审诉讼请求。
华佳宏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华佳宏公司与***物业所在仙湖山庄的临时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期限虽然已经届满,但在业主委员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华佳宏公司仍然对涉案小区从事了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仙湖山庄倚翠阁603房的产权人,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向华佳宏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及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未按《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应向华佳宏公司清偿拖欠的上述费用并按约定承担延期交纳的违约责任。关于***所称房屋漏水问题,(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已确认华佳宏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故对***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188号案件鉴定费、(2010)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328号、(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4号、(2010)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997号、(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188号案件诉讼费的问题,由于***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前述诉请,其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强弘
代理审判员*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