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5039号
原告:深圳市华佳宏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道**社区***23号文锦广场A座二段31层31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7252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0月18人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第三人:深圳市松泉中学,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道太白西路40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345575377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华佳宏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深圳市松泉中学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华佳宏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深圳市华佳宏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