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5财保241号
申请人:新疆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北路**世界公元****楼****。
法定代表人:徐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田科,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新疆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科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出具了保单号为:PZPP2×××的保单保函,作为申请人新疆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田科名下号牌号码为×××的车辆手续。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和 颖
二 ○ 二 ○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魏旭玲
书 记 员 程 玮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