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鹰标牌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童富才、***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8601民初111号
原告:童富才,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
被告:***,男,1964年5月4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海鹰标牌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翁岩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南路282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扶世明,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原告童富才、**明诉被告***、贵州海鹰标牌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扶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童富才、***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童富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富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富才、***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曦
书记员*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