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碧云天建筑有限公司

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吉林碧云天建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7执异3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唐新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祥云,男,198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修阁,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碧云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明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文新,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刚,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碧云天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云天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园林管理中心)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园林管理中心的银行账户,园林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园林管理中心称:一、请求依法对我单位账户220XXX43中的存款29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二已被扣划的119,893.63元返还我单位。事实与理由:1.我单位属于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无额外收入。账户220XXX43是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开通的专款专用账户,为零余额账户,此专用账户资金都是单位年初上报给市财政局的预算资金,用于缴纳单位干部职工五险一金和支付单位日常基本正常运行。该账户内资金不能用来承担民事责任,贵院冻结该账户违反法律规定。2.我单位拖欠碧云天建筑公司草坪工程款2,537,939.00元,已向政府和财政多次打报告申请该资金,年初财政拨款的资金并不包含此工程款,所以没办法及时偿还,待资金到位后我们将偿还此债务。3.我单位职工的4月份医保尚未缴纳,共计119,893.63元,逾期将会断档,造成有住院急需报销的职工在断档期间不予报销的后果。4.我单位已收到前郭县供电中心于4月下旬下达的停止供电通知书,将会造成我单位各个公园、广场大面积停电。
本院经审查查明,碧云天建筑公司与园林管理中心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松原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松仲经裁字第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园林管理中心在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人碧云天建筑公司工程款2,537,939.00元;并以2,537,939.00元为基数从申请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即2019年12月1日起到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行业间拆借利率给付利息。二、本案仲裁受理费17,248.00元,由被申请人园林管理中心承担。该裁决书生效后,碧云天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1)吉07执13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在建行松原金钻支行220XXX43账户存款人民币2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从上述220XXX43账户扣划119,893.63元至本院账户。园林管理中心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账户属于专项资金账户,依法不应查封。本院异议审查期间,园林管理中心自认其单位有两个账户,其中一个是基本账户,只用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另一个账户即是上述220XXX43账户,单位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费用收支均经该账户进出,单位其他招投标项目涉及工程款等款项使用的都是该账户。园林管理中心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松原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220XXX43账户于2021年被设立为专户的审批手续;2.松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医保局、社保局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3.建设银行出具的220XXX43账户交易明细表;4.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22年4月27日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截止到2022年4月27日9点整,131公益岗人员4月医保22,355.54元,131公益岗人员4月工伤254.33元,131公益岗人员4月社保63,582.99元,211公益岗人员4月社保970.27元,行政广场人员和纳入管理人员4月社保32,730.5元。以上款项共计119,893.63元,经核实4月份未进行缴纳扣款”;5.前郭县供电中心停止售电通知书;6.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单位缴费核定单等证据。7.单位记账凭证、工资明细表、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所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是否属于不得冻结的账户。经查,220XXX43账户为被执行人园林管理中心专用存款账户,但账户内资金繁杂、资金往来多样,且其自认单位招投标项目涉及工程款亦走该账户。该账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因此,本院对该账户采取控制措施,执行行为并无不当。被执行人园林管理中心要求解除冻结该账户于法无据,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在该账户扣划的119,893.63元应否返还给被执行人园林管理中心。根据园林管理中心提交的证据即松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医保局、社保局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实本院扣划的款项系用于支付单位职工的4月份应缴纳的医疗保险等费用,被执行人园林管理中心是否如期缴纳,直接关系职工生存、生活和基本权利和保障等,此款不宜采取控制措施,应予中止执行。综上,异议人园林管理中心部分异议请求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本院关于2022年4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在建行松原金钻支行220XXX43账户存款人民币119,893.63元的执行;
二、驳回异议人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孙 丽
审判员 丁艺深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曲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