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碧云天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碧云天建筑有限公司、扶余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781民初3467号
原告:吉林碧云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付明武,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男,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该单位员工,现住吉林省。
被告:扶余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张子坤,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勇,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该局副局长,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原告吉林碧云天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扶余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碧云天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被告扶余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林碧云天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招标代理服务费7,5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有若干个工程对外招标,原告系建筑系统,前来招投标,2019年原告投标被告的陶赖昭镇石人村体育和娱乐用房施工工程和铁西街道道西社区体育和娱乐用房施工工程,结果均中标,并向被告交纳了两项招标代理服务费各7,500元。后来由于被告原因,铁西街道道西社区体育和娱乐用房施工工程没有实际实施,被告没有将铁西街道道西社区体育和娱乐用房招标代理服务费7,500元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扶余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辩称,上述事实存在,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31日,原告吉林碧云天建筑有限公司为投标被告建设的陶赖昭镇石人村体育和娱乐用房施工工程和铁西街道道西社区体育和娱乐用房施工工程,向被告扶余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委托的招投标单位-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交纳了两项工程招标代理保证金各7,500元,合计15,000元。原告吉林碧云天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后,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退回保证金5000元,其余10000元作为该两项工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后来由于被告原因,铁西街道道西社区体育和娱乐用房施工工程没有实际实施,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铁西街道道西社区体育和娱乐用房施工工程招标服务费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在庭审的陈述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中标通知书、建设银行回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据证实的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碧云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扶余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被告的原因使铁西街道道西社区体育和娱乐用房施工工程已无法继续履行,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对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赔偿,故对原告吉林碧云天建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因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扶余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吉林碧云天建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扶余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虹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关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