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碧云天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天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1300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明武,经理。
被告:付明武,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通榆县土地开发整治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江振东。
被告:通榆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海刚。
被告: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玉超。
原告**与被告****天建筑有限公司、付明武、通榆县土地开发整治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榆县人民政府、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令雨